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现将《青岛市工会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总工会
2021年12月16日
青岛市工会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办〔2020〕58号)、《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21〕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办〔2019〕4号,以及《青岛市市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全市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帮扶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财政帮扶资金及其他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二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帮扶和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帮扶和送温暖资金。
(二)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帮扶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包括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拨付用于帮扶和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市总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帮扶和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向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的专项用于帮扶和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五)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帮扶和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资金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困难职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1.用于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法律援助等项目;
2.用于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救助。
(二)送温暖资金
1.在档的困难职工;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上学、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在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岗位服务一线,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含农民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
5.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
6.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要求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应当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应报请全国总工会同意。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报市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应报请省总工会同意。市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报市总工会审批。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按照《青岛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要求
1.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慰问因下岗失业、患重病、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因公牺牲、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规定),每人次不高于3000元;
3.慰问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基层一线、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一线、节日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基层职工,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每人次不高于1000元;
4.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5.送温暖资金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米乐体育官方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六条 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并实名制发放。用于其它帮扶和送温暖资金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工会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纳入区市以上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一)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拨付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及工会经费投入情况,编制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市总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市总工会财务部指导权益保障部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帮扶和送温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程序规范、报送及时。
第九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专项帮扶资金最晚应于次年度春节前使用完毕。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电话或短信、慰问信、帮扶联系卡、上门走访等方式,通知到慰问对象。
第十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要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总工会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职责。
(一)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对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市总工会财务部接收到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给各区市总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各区市总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发放。
(三)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鼓励担当作为和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其他来源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 各区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依据《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超过家庭年收入80%以上,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困难农民工救助
符合上述一至三款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长期居住在城市且有一年以上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五)特别救助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上述一至三款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二、帮扶救助项目
使用不同来源帮扶资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经费)累计帮扶救助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深度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救助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可多重救助。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核算,依然符合困难职工标准才能给予救助。
1.生活救助
对建立深度和相对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进行生活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救助标准分别为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个月和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具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医疗救助
根据扣除社保、商业保险、各类救助后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类计算和救助。因病导致符合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条件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分别按70%和60%给予救助;对已经在档的深度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分别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80%和70%给予救助。按上述标准核算医疗救助金额时向上取整百,且救助后核算家庭人均净收入原则上不超过2.1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医疗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助学救助
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大学专科、本科阶段或研究生(不含军校生、国防生)阶段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生每年助学金不超过10000元,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每生每年助学金不超过8000元。
4.职业培训补贴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
(二)意外致困家庭救助
1.对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给予1万元的救助;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低于3万元,不超过5万元,具体由市总党组(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暂时困难,按救治费用自付部分总额的15%确定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意外致困家庭,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15%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初次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2.已建立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申请各项救助,需填写《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并提供材料逐级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先根据致困因素进行相应救助,在此基础上再次核算后根据需要进行生活救助。
3.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供当年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
4.申请意外致困救助,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证书,或者相应致困支出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区市总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申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终审;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他市直单位工会申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单位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1.各区市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其他市直单位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2.所有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
3.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六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4.在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含信息比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所有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附则
各区市总工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工会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对那些不符合本细则帮扶要求但又确实有困难的职工,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分层建立档案实施帮扶。并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困难职工救助办法》(青工办〔2015〕24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解释说明
1.职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2.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连续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3.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以下之一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个月银行卡工资流水,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判文书。
4.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建档类别。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建档帮扶。
5.家庭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家庭人口应按实际共同居住6个月及以上计算,具体情况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
6.建档地。困难职工户籍地与务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组织建档帮扶。
因异地务工导致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区市(含)以上总工会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7.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原则上以困难职工家庭主要成员生活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
8.收入和支出核算期间。收入、支出核算时间为申请日之前连续12个月。
9.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为申请之日前一年的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0.工资收入。职工家庭就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申请日之前连续12个月)工资流水总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应当包含月工资和绩效奖金;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无法查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就业年龄段人员,非因哺乳期(1年以内)、照料重残、大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低保收入等计入家庭收入。
11.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经常性收入转移扣减经常性转移支出之后的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金、送温暖慰问金等工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12. 因困支出。为申请之日前一年的家庭总支出,包括因病、因残、因学、住房等费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累积计算。
13.因病费用。职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药店自购药品发票金额不计入因病费用。若因父母患病致困建档的(实际共同居住6个月以上),因病费用按照具有赡养义务子女均摊计算。
14.因残费用。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因残因病需要护理,确定护理费应是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入户确定,护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
15.因学费用。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为减少证明材料,更好服务职工,我市设定高校(含职业学院)就学的费用为10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费用为5000元。困难职工提出实际发生费用超过核定费用的,按照困难职工家庭提供的实际发生费用单据计算,其中长途路费每人每学年最多按2趟往返本地至学校所在地费用计算,高铁按照二等座票价计算,火车票最高按照硬卧票价计算,如飞机票低于二等座高铁票价或硬卧票价的,按实际产生的飞机票价计算。
16.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困难职工无住房,租住房屋费用按照租房合同金额计算,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其中租房面积按照青岛市最新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如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面积超过的部分按照比例予以扣减。
17.意外致困费用的确定。火灾、水灾费用需具有当地相关部门损失认定或证明,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其它特殊情况,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并签署意见,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
18.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的职工家庭,无论有无支出都属于意外致困家庭。
19.困难农民工。符合农民工定义,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长期居住在城市且有一年以上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长期居住在城市,主要通过工会走访认定,一是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二是在市、县、乡镇实际居住(含租房);三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在农村居住的不纳入建档范围。
20.困难职工与工会会员的关系。职工、农民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以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不以工会会员为前提。
21.低保户与困难职工的关系。低保户不等同于困难职工。低保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当具有职工身份。
2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困难农民工的区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等同于困难农民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的,按照建档条件和程序建档。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23.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建档。具有相应证明文件,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签署意见,区市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
24.职工因病等原因死亡,其家属无职工身份无法建档的,在职工死亡六个月内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按程序申报。
25.村干部能不能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农民工身份且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可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26.动态管理。深度困难职工,每年11月份核查、调整一次,市及区市总工会根据核查结果对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中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档案进行调整;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每年5月和11月分别核查、调整一次,市及区市总工会根据核查结果对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中的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档案进行调整。核查主要方式是工会2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存入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27.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单位工会初审(入户走访调查),市及区市总工会审核,信息比对和公示。
(1)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青岛工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2)基层单位工会初审。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申报相关材料上报市或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市或区市总工会审核。市或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深入申请人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
(4)信息比对和公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反馈到基层工会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录入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逐级上报、审核、备案,予以建档帮扶;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联系人,并由基层工会或联系人反馈至申请职工本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8.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29.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未就业的正当理由: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照料重残、大病家人及其他正当理由。
(5)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此处机动车辆为小汽车及其他高价机动车辆。
(6)市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各区市总工会一事一议。
30.有车有房户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职工家庭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或拥有机动车的,此类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困难建档标准的,可以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意外致困职工档案进行相应救助。
31.困难职工档案包含的材料。一是困难职工身份类型(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二是困难职工家庭收入类型(家庭成员工资流水等);三是困难职工家庭困因类型(困难证明、有关费用等);四是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类型(家庭信息授权书、信息比对情况、公示公告);五是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类型(档案表格、走访调查表、会议纪要等);六是困难职工退档程序类型(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的退档申请书或者脱困登记表)。
在受理困难职工申请后发现困难职工不符合建档条件不予帮扶,需留存申请资料(身份类型、收入类型、因困类型材料)、已经开展的建档程序资料、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
32.多重救助。即对深度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可以分别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和职业培训补贴等,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把上一个救助资金纳入家庭收入进行核算,依然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的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