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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各级困难劳模帮扶

    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级困难劳模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鲁会办〔2018〕56号)以及历年来全总、省总有关困难劳模的救助通知和青岛市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度我市各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目前健在且生活困难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按规定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工作者和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青岛市劳动模范。

  二、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2017年在职职工劳模工资不低于青岛市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2倍(6371元/月,由市统计局年报提供),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2017年度人均水平1.2倍(3427元/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

  (二)山东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2017年在职职工劳模工资不低于青岛市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1.1倍(5840元/月),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2017年度人均水平1.1倍(3142元/月)。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的差额。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70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帮扶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度不超过2.5万元。

  (三)青岛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2017年在职职工劳模工资低于青岛市2017年度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5309元/月),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度人均水平(2856元/月)。失业劳模,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补助额统一为年标准2500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帮扶资金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本人及配偶已有住房但在本年度内新购新建住房的;年度内本人及配偶新购非生产资料性质机动车辆的;年度内本人及配偶自费出境旅游的;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职工劳模因患职业病(需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效证明),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职工劳模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持续性植物状态,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颅内原发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烧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上年度内住院、施行较大手术、处于特殊治疗阶段,上年度个人支付医药费较高(标准为5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职工劳模本人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重要器官功能衰竭,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上年度内处于一般治疗阶段、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职工劳模本人患医保目录内的慢性病种,个人支付常规医药费较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4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费用另行计算)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上年度职工劳模本人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证明等有效材料)。

  (六)由职工劳模本人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与第2项规定相同,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子女就学(境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省部级(含)以上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根据上年度劳模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申报,帮扶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帮扶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度不超过3万元。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根据劳模本人符合以上1-5项内容的,给予2500元统一补助。

  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同时符合特殊困难救助的,仍可以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四、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

  向所有健在的全国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2019年春节前发放)。凡本系统内健在的全国劳模,均可申报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

  五、退休劳模荣誉津贴

  劳模因企业特困等原因无法落实或无法全额落实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可由劳模所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劳模退休荣誉津贴。

  六、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完善档案台账

  各级工会要按照“基层工会组织实施、市直工会审核把关、市总工会审查发放”的原则,建立困难劳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闭环机制,确保识别认定精准、审批发放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帮扶效果明显。

  (一)基层工会组织实施

  基层工会对提出申报的困难劳模,根据申报项目需对应提供:劳模本人2017年度1-12月份月平均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发放卡和其他收入证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病情诊断证明、自费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失业证,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救助的人员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折)需与持卡人姓名一致)。

  (二)市直工会审核把关

  1.市直工会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必要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比对核实相关信息,确定拟帮扶救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18年全国、省、市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出具意见并盖章。

  2.填报需申请救助的对应表格(附件2-11),将劳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和各对应表格一并报送市总工会。

  (三)市总工会审查发放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对各市直工会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资金发放方案,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后,通过银行及时拨付给申请救助的困难劳模。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帮扶工作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困难劳模帮扶是党和国家对劳模的关心和关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充分认识困难劳模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困难劳模帮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用服务劳模的实际行动,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使劳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实行动态管理

  1.各市直工会要建立困难劳模档案,新增加的困难劳模,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去世的劳模和经调查摸底已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劳模,要及时移除其档案,不再申报。

  (三)相关事项

  1.各市直工会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安排专人负责,走访困难劳模到家到户,公示不能走过场,上报材料严格规范,核实身份严谨细致。

  2.今年的发放工作内容多、要求严、时间紧,请各市直工会务于2018年11月20日之前将申报的各种材料报市总工会生产部。为便于汇总,请不要改动有关表格的内容,将各申报表文档发送电子邮件到(13808989691@163.com)。

  附件:1. 2018年全国、省、市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3.2018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

  4.2019年全国劳模春节慰问金申报表

  5.2018年山东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6.2018年山东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

  7.2018年青岛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8.2018年青岛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申报表

  9.2018年困难企业全国劳模退休荣誉津贴申报表

  10.2018年困难企业省部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申报表

  11.2018年困难企业市级劳模退休荣誉津贴申报表


     附件下载: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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