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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审计为指导、以工会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社会审计为补充、以职工会员监督为基础”的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经审办)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工审办发〔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总经审办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加强审计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受市总经审办委托,独立承担审计项目或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总审计组工作。
第五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下列工作:
(一)青岛市总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等;
(二)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
(三)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及市直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专项审计等;
(四)其他适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六条 市总经审办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一般分为会计类审计、工程类审计。每年根据审计项目数量确定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其中:参与工程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 3-5个;参与会计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不超过 10个。
第七条 选聘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可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