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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总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管理,根据《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青发[2014]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工办[2004]27号)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审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市总本级(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配套安装工程;原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扩建、改建及再装修工程;新建或原有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以及信息网络系统工程等。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审方法
(一)预算编制:由项目单位(部门)根据市总批复的年度预算,委托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图纸或技术设计、现行定额、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预先计算和确定项目的全部费用,形成书面文件。
(二)预审程序:在签订正式合同以前,由项目单位(部门)填制《工程项目预审计划表》(附件1),并按责任分工将施工图纸及相关材料报办公室或事业部及分管主席审签同意,经审办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预审后,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书》,由项目单位(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书》组织实施。
(三)合同签订: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须以市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为依据,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包死性合同)。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严格按照审计结果结算费用。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生设计或工程量变更等因素,需重新签订调整或补充合同的,应重新办理项目预审,程序同上。
(四)预付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包工包料工程可以协商约定按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五)后期审计:上述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部门)应填制《工程项目审计计划表》(附件2),并按责任分工分别报分管主席审签同意,由经审办实施委托审计。
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需要进行项目预审,但仍需接受事后审计,程序同上。
三、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对拒不执行上述要求造成浪费或损失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经审办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协商解决。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青岛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