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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审办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构建工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职工会员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经审监督体系,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总经审办)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全总经审办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某一审计项目或某一审计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事项;
(二)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组工作。
第五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下列工作: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审计;
(三)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四)其他适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六条 全总经审办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一般分为工程类、会计类。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设立程序为:
(一)全总经审办根据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需求情况,定期更新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全总经审办组成选聘工作小组,负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事项;
(三)选聘工作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选聘方式和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经经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其中: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5-8个;参与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不超过1 0个。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全总经审办在备选库中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单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对选聘程序和选聘范围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全总经审办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三章 审计费用及其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为:
(一)建设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竣工决算;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其他项目的审计费用列入全总经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标准为:
(一)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与社会中介机构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费用标准;
(二)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格,确定费用标准;
(三)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总工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提出费用支付意见和金额,经经审办主任审批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选派工作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前,应提交拟选派人员的工作简历及有关工作业绩等情况,全总经审办择优选择项目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身体健康;
(五)属于机关退休人员的,应符合退休人员从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全总经审办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会财务、审计、职业道德、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义务建立和遵守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对于涉密审计项目或者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工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守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和要求,接受全总经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果文件,及时提交全总经审办。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全部工作结果负责。派员参与审计组实施审计的,对其审计范围内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能否继续竟聘和参与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可以定期组织评审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所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的重点内容为:
(一)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信誉;
(五)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解除合作关系并追究违约责 任;涉嫌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擅自以全总经审办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全总经审办指导和监督的;
(七)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质量要求,应当发现而未发 现重大违法和违规问题的;
(八)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
(九)不履行《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总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总经审办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工审办字﹝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