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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工审会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全总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经审会及其工会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经审会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纳入预算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截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是否合规,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八)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
(九)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
(十)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对账、催收、清理;
(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采购管理;
(十二)历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经审会实行由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对审计业务进行分级质量控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