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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经审会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和《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
(工审会发 [2015] 1号2015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新修订的《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和《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已经全总十六届经审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审查审计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经审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条 考核内容
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的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审查审计、业务建设,经费设备和工作创新6个方面的43项指标。
第三条 考核程序
各省级工会经审会根据《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及全总经审会办公室的考核通知要求,准备考核材料。
全总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对各单位提交的考核材制进行考评计分,全总经审会办公室对考评计分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后,提出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建议。考核中如有难以确定的问题,提交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全总经审会常委会议对全总经审会办公室提出的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建设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并予以通报。
第四条 计分方法
考核满分为100分。各指标实际得分相加形成的总分为该单位考核得分。
考核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次。90分以上为特等奖;80至89分为一等奖;70至79分为二等奖;60至69分为三等奖。不申报考核的单位,没有考核等次。
全总经审会颁发考核等次奖状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条 考核要求
全总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部分省级工会上一年度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相关单位该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关于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说明>的通知》(工审会字(2010] 1号)、《关于印发<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工审会字[2010] 2号)和《关于对《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试行办法〉的补充说明》(工审会字(2010] 7号)同时废止。
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根据《省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共14项指标,29 分。
1.省级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的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会议纪要确认。
2.经审会主任参加(列席)主席办公会、常委会;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
席涉及工会经费、工会经济活动和其它与经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全部参加(列席)的得2分:仅参加(列席)其中一项的得1分;没有参加(列席)的不得分。由会议纪要确认。
3.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省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
于三分之二。达到20%,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得2分:达到20%,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一半的得1分:达不到20%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少于一半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材料或换届文件确认;专业知识由从业资格证明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确认。
4.按照全总文件规定,经审会应设常委会。设立常委会的得1分;没有设立常委会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常委会、党组会议纪要或换届文件确认。
5.经审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三同时”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报刊登载的选举结果或工会换届文件确认。
6.经审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领导职数、进党组、按同级副职专职配备的得3分;列入领导职数、进党组、副主席兼职的得2分;只按同级副职配备的得1分;考核当年没有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不得分。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工会换届文件确认。
7.经审会办公室列入机关机构编制序列的得2分;仅有事业编制或与其他部门混编的得1分;没有列入机关机构编制序列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材料确认。
8.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列入部门正职且专职配备的得2分;按部门副职配备或由其他部门正职兼任的得1分:考核当年没有配备经审办主任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材料确认。
9.经审会办公室配备5名以上专业干部的得4分:配备4名专业干部的得3分;配备3名专业干部的得2分;配备2名专业干部的得1分;少于2名专业干部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材料确认。
10.经审会办公室专业干部具有审计或财务从业资格,即具有会计证或内审资格证。全部具有的得2分:不少于2/3的得1分;达不到2/3的不得分。由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11.经审会办公室专业干部具有审计或财务职称,即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职称人数不少于1/2的得2分:不少于1/3的得1分;达不到1/3的不得分。由专业职称证明文件确认。
12.所属地市级工会(含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的下一级工会,直辖市工会所属的区县级工会),应建立经审会办公室并列入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100%设立经审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的得4分;不少于90%,配备专职干部的得3分:不少于80%,配备专职干部的得2分;不少于70%,配备专职干部的得1分;少于70%的不得分。由各地市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确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这一项的视同为100%设立。
13.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含驻会和不驻会),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经审干部。100%配齐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独立管理经费的省属产业工会证明材料确认。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没有这一项的视同为100%配齐。
14.直管基层工会即直接向省级工会上解经费的基层工会,其经审会组建率达到100%的得1分;达不到的不得分。由基层工会证明材料确认。省级工会或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达到100%。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对组织建设中的第7、8、9.10.11项指标,只要设立了经审会办公室、有相对固定的专兼职人员、能够正常开展经审工作,得分按该项指标满分的80%计算。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共4项指标,7分。
1.对全总及全总经审会制定的有关经审工作的制度文件转发并执行(按要求需要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意见的有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的得3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经审会正式转发文件和下发的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确认。
2.已制定并执行经审会会议制度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文件确认。
3.已制定并执行对下一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的得2分;没有考核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或省级工会经审会制定的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和常委会、全委会会议纪要及考核结果通报确认。
4.经审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学习制度、
廉洁自律规定、信息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健全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经审会印发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审查审计共15项指标,44分。
1.经审会向工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宣读工作报告的得3分;仅印发书面工作报告的得2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分。由会议程或日程表确认。
2经审会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经审会常委会(或全委会)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有会议纪要的得4分
仅审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仅审查本级工会经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得2分;没有审查的不得分。由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文本确认。
3.经审会全委会听取经审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综合报告的得2分;仅提供书面报告的得1分;没有报告的不得分。由会议日程表和报告文本确认。
4.经审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含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的得3分;没有进行审计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
5.对专项资金审计即对政府、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含对本级和下一级的专项审计)。完成全部应审项目的得3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由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专门列段表述内容确认。
6.经审会办公室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完成应审单位100%的得3分;不少于80%的得2分;少于8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2年审1次且同时审2年的,视同为每年审1次。
7.经审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本级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和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完成应审项目100%的得2分;不少于80%的得1分;少于8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当年没有审计项目的视同为完成应审项目100%。
8.受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委托对领导干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委托项目100%的得2分;不少于80%的得1分: 少于8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确认。跨年度委托审计项目可以算在第2年度;当年没有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得2分。
9.对本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必须含有
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均含有上述内容的得3分:不少于80%的得2分:不少于60%的得1分:少于6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
10.对所属地市级工会每年审计覆盖面不少于50%的得4分;不少于
33%的得3分;不少于25%的得2分;少于25%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
计意见书)确认。
11.对所属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含驻会和不驻会)每年审计覆盖面不少于50%的得4分;不少于33%的得3分;不少于25%的得2分;少于25%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
12.对直管基层工会每年审计覆盖面不少于33%的得4分:不少于25%
的得3分:不少于20%的得2分:少于2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省级工会没有直管基层工会的视同为完成全部应审项目。
13.经审办组织开展工会计拨经费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的得1分;没有组织开展的不得分。由省级工会计拨审计情况综合报告(附地市级工会查出漏欠数和入库数汇总情况)确认。
14.对所属地市级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直管基层工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必须含有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均含有上述内容的得3分;不少于80%的得2分:不少于60%的得1分;少于60%的不得分。由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确认。
15.建立并执行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本级及下一级工会对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得3分;没有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不得分。由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确认。
对直辖市工会采取3个指标(第10、 11、12项指标)捆绑计分考核,即以地市级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直管基层工会单位数的总和为基数进行综合考核,对被审计单位每年审计比例达到20%的,3个指标均得满分;达不到20%的均不得分。
对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采取5个指标(第6、7、10、11、12项指标)捆绑计分考核,即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审计、基本建设审计、地市级工会审计、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审计和对直管基层工会审计单位数的总和为基数进行综合考核,对被审计单位每年审计比例达到33%的,5个指标均得满分;不少于25%的均得第二档分数;少于25%的不得分。
四、业务建设
业务建设共5项指标,11分。
1.对省级工会本级当年出现的重大财产损失和已立案的重大经济案件情况及时向全总经审会如实上报。1个月内上报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由上报材料或相关信息确认。当年没有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视同为及时上报。
2.省级工会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自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经审干部培训班、研讨班,以及选送干部参加其他专业培训。每年举办培训的得2分;不举办培训的不得分。由培训通知、人员名单和日程表确认。
3.调查报告、理论文章和论文被省级以上报刊或中工网采用2篇以上的得2分;采用1篇的得1分;没有采用的不得分。由有关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认。
4.向全总《工会经审工作》投稿,被采用3篇以上的得3分:采用2篇的得2分:采用1篇的得1分;没有采用的不得分。由编发的《工会
经审工作》确认。
5.编发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并向全总经审会办公室及时上报,每年不少于4期的得3分;3期的得2分;2期的得1分;2期以下的不得分。
由编发的经审工作信息或简报确认。
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对业务建设中的第3、4项指标,有1篇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被省级以上报刊、中工网或全总《工会经审工作》采用,则按该项指标满分计算。
五、经费设备
经费设备共4项指标,4分。
1.严格按照全总文件规定按当年经审工作需要,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确认。
2.经审会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经费,按标准列入本级工会预算的得1分: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确认。
3.经审会办公室办公经费按机关部门标准列入本级预算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由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报表确认。
4.使用经审审计软件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六、工作创新
工作创新指标,5分。
经审会在扩展审计范围、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查审计质量、深化审计监督和探索绩效审计等方面有所创新。在全国工会经审工作中首创或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对全国工会经审工作有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得5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由全总经审会常委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