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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经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工审会字[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审组织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结合工会经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住宿费用。全总经审会审计组一律在财政部定点饭店或工会系统的宾馆按标准住宿。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正式交换意见前,审计人员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情况。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