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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镇(街) 职工服务

各区市总工会、红岛经济区总工会:

  《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镇(街)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青岛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2014年的聘任工作要求于6月底前结束。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镇(街)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总工会建立三级职工服务体系的安排,在全市每个镇(街)设立职工服务站,聘任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条  职工服务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和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工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操作和运用计算机能力,具备综合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能适应基层工作。

  (四)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条  职工服务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聘任方法:

  (一)各区市总工会按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区市总工会可与民政、人社部门协商,争取从“三支一扶”人员中聘任。

  (二)各区市总工会应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任人数、聘任条件、聘任办法、报名时间等事项,严格按照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区市职工服务中心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各区市总工会将拟聘任人员填写《青岛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登记表》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五条  职工服务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职责:

  (一)调查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困难劳模情况,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档案,积极开展困难职工救助活动。

  (二)加强与其他社会工作机构的资源整合,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心理咨询、职介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指导、帮助区域内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帮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获得法律援助。

  (四)指导、帮助区域内基层工会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及时提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张和建议;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计划的咨询、审核、申报服务。

  (五)接待和妥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对于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上报,并积极参与处理,为职工提供应急救助服务。

  (六)推动区域内基层工会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七)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做好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及资金来源:由市总工会(含上级工会)和各区市工会共同出资承担。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暂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倍半确定,并随之浮动。2014年聘任人员工资暂定为2000元/月,由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五险一金由区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区市工会须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和通讯等物质条件及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  区市总工会须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支付。

  第九条  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由各区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  各区市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培训工作统一由市总工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聘任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不能完成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注重自身言行、协调配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四) 服务态度差,造成基层单位投诉,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五)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及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

  (六)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十二条   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总工会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以续聘。考核不称职的,可予以解聘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保证“人员到岗、资金到位”,市总工会对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有关要求执行的,将相应取消配备名额。

  第十四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根据《全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管理系统》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数据库中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各项信息。

  第十五条  由青岛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区市开发区、工业园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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