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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党的群团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工会改革,加强工会工作力量,提高工会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山东省总工会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会志愿者是指全省各级工会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的、从事工会相关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工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秉持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要求,坚持工会干部带头、劳模示范引领、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第四条  工会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工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二)年龄在18到65岁之间,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身体条件、技能素质;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志愿服务项目,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遵纪守法,服从安排。

  第五条  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志愿服务队招募计划和确定招募人数,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工会志愿者。工会志愿者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  工会志愿者围绕服务工会工作、服务职工群众,参与各级工会开展的“四季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一般采取项目化管理模式。

  第七条  各级工会负责志愿服务队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志愿服务队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经费保障,在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时安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志愿者采取无偿服务的原则,在参与志愿服务期间,可视情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条  各级工会对志愿者参加服务情况进行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在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工会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工会可对其进行劝退;劝退未果的,予以除名:

  (一)不能正常履职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会志愿服务队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工会志愿服务工作纪律,对工会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工会志愿服务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四)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工会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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