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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青工办〔20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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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2019年10月22日市总工会党组第5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11日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总工会本级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采购是指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使用部门年度预算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级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监督管理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监督管理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总工会本级采购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二)制定市总工会本级集中采购目录;
(三)围绕向职工群众提供公益化社会化服务、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组织相关采购政策研究和实施;
(四)汇总审核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预算调整申请;
(五)对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委托代理协议进行审核备案;
(六)监督市总工会本级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对市总工会本级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2月末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度采购计划、上年度采购计划执行和采购工作情况。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集中采购目录
第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八条 采购项目在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部门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代理采购、网上超市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采购。
具体范围包括:
(一)货物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扫描仪(高拍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空调机、传真机、录音笔、电视机、热水器、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纸、硒鼓、墨盒、移动硬盘、车辆、普通图书、办公家具等。
(二)工程类。包括限额内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等。
(三)服务类。车辆加油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工程造价服务、印刷服务、出版物印刷服务、包装装潢类印刷服务、其他印刷服务等。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
第四章 采购的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经集体研究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方案,采购金额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提报市总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有关采购文书须报市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三)采购合同审核。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采购工作中签订的合同要报法律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程类项目所签订的合同须同时报经审办进行审核。正式签订的采购合同要及时报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备案。
(四)采购验收及资金支付。对机关各部门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员会同采购部门进行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属固定资产的纳入市总工会行政性资产台帐进行登记。采购资金由机关各部门按照机关财务报销规定和程序负责结算和支付。各直属事业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资金支付及固定资产登记,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实施。
(五)采购文件归档。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销毁。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部门、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上级或相关文件有规定要求的,按规定要求执行。
(二)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或在用的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可向一家供应商直接采购。
(五)询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网上竞价或网上直购,采购目录以外的实施分散采购,采取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厂商所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经集体研究依据性价比的优劣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应接受市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采购活动和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査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査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办法、规定及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逄京林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成员: 周先胜 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纪尚强 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
董文兆 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部长
郝树清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赵晶娟 市总工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市总工会本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监督管理部,董文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工会经费和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装修及节能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青岛市总工会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市总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安排提交市总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开工手续办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根据市总工会党组授权,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确立和概算投资的审核及监督管理;财务部是市总工会本级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单位,包括市总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市总工会办公室承担市总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事项
第五条 项目前期事项是指从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组织实施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需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下年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的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于10月底前提交下年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环保措施,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分析,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结论,附件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市总工会本级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材料、设备需求清单、设计概算文件及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做好施工图核查工作,确保施工图设计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投资概算范围内。
第十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经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后,由市总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资金来源情况,需报上级工会、发改委等部门审批的要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市总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及上级工会、发改委等部门的批复,下达建设单位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作为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作为市总工会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新建重大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完成施工计划备案,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立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组织项目施工、监理、设备等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招投标结果需报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在设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人员配置及日常工作记录文件,督促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严格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的质量预检复检制度、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工程投资最高限额,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发生。如有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市总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后,报市总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履行投资概算调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项目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范围、成果、数量、质量、标准、进度、价款等合同标的的要求,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风险分担原则、质量保证期限和履约担保形式等。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60%,并预留3%质保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要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安排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的依据。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纳入市总工会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申请,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提报,并附工程进展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套取、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并组织勘察、设计、代建、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竣工图纸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环保、消防、人防、规划、绿化等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有单项验收意见;
(五)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属发改委审批且需由其竣工验收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组织工程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经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后向发改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协调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后,及时报市总工会党组。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结余的,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全额上缴财政;属于工会经费结余的,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全额上缴财务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制度,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总工会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
(三)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是否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设实施,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五)项目资金使用与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六)其他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总党组汇报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总党组意见对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改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暂停项目执行、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直至暂停其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办法、规定及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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