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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青岛市总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动员辖区临街商铺、便利店、药房、酒店、环卫工人休息室、加油站、银行、职工服务中心等单位因地制宜创建户外劳动者驿站,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氛围,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贡献工会力量。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4月14日

  
青岛市总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以下简称“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鲁会办〔2019〕39号)和《青岛市工会智能户外劳动者驿站建设三年规划(2019-2021)》(青工办〔2019〕20号)文件要求。为了稳步推进我市驿站建设,优化驿站布局设置,强化服务管理,将工会服务户外劳动者工作落到实处,打造工会服务职工窗口品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加强规范化建设。户外劳动者驿站应在工会指导下,按照统一的目标、功能定位,经过充分沟通协商,以工会自建、工企联建等多种形式,发动爱心企业、沿街商户、社会公益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暂时达不到标准驿站服务面积、设施标准,但确实需要的,可先设立户外劳动者休息点,参照驿站进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升级为驿站。

  第三条  提升服务质量。已建成的户外劳动驿站应在区(市)、市直单位工会指导下制定服务公约(附件),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驿站负责人、服务人员、志愿者等,服务公约要张贴于驿站明显位置。服务时间一般为工作日9时至17时,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压实建管责任。驿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建设单位为每个驿站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为驿站站长,负责驿站的运营管理;选派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或志愿者,负责户外劳动者引导接待。         

  第五条  实行“实体 线上”运行模式。各区市总工会将已建成的驿站及时录入齐鲁工惠户外劳动者驿站模块,每个驿站拥有专用识别编码,编码方式为sdgh 各市电话区号 所在县(市区)简称首字母 县(市区)(行业或大企业)所建驿站序号(三位阿拉伯数字)。如青岛市市南区建设的第一个户外劳动者驿站编号为“sdgh0532snq001” ,依此类推。

  第二章  应用系统

  第六条  系统管理。统一使用“全省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权限。引导户外劳动者下载“齐鲁工惠”手机app,通过阵地导航,享受驿站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审核入网。驿站启用前,由站长在管理系统米乐网页首页(https://qlgh.sdgh.org.cn/work)点击“驿站申请”选项,按制式表格要求填写申请信息,提出启用申请。组织驿站建设的区(市)、市直单位级工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驿站现场进行初审,并按照编码规则赋予识别编码,填写系统信息,提交市级总工会审批。市级总工会批准后,完成入网,识别编码正式生效。再由站长使用识别编码及默认密码登录管理系统,打印专用二维码,张贴于驿站服务区明显位置。由组织建设的工会组织授予驿站印(贴)有全省统一识别编码的户外劳动者驿站牌匾,并正式启用

  第八条  驿站评价。驿站服务人员、志愿者,应引导户外劳动者及时扫描二维码签到并进行满意度评价。管理系统将实时统计分析每个站点的使用情况,作为驿站管理使用依据。

  第九条  撤销及变更。驿站站点因故撤销,应由站长提前10个工作日登录系统,向区(市)、市直单位工会提出撤销申请,经市总工会核定。驿站牌匾由授牌工会收回。地址变更按照原驿站撤销和在新址增建驿站两个步骤处理。其他信息变更,由站长登陆系统修改,提交区(市)、市直单位工会审核确认。

  第三章  综合保障

  第十条  确保日常运营。驿站建设单位应确保站点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及时补充日常消耗物品,所需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统一安排解决,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多方支持鼓励。负责组织建设驿站的区(市)、市直单位,应安排一定的经费预算,并积极发动社会公益机构、爱心企业,为驿站添置必要设施、设备和宣传资料等,支持驿站建设,帮助驿站解决运行使用中的各种困难。

  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应以多种形式加强驿站工作宣传,鼓励户外劳动者接受驿站服务并签到、评价。根据实际需要,依托所辖驿站开展送清凉、送温暖等活动,抓好工作结合,打造工会服务职工品牌。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站点自查。由驿站站长组织实施,每月至少1次,重点检查驿站卫生管理、日常消耗品补充、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以及户外劳动者服务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区(市)抽查。由各区(市)、市直单位工会会同劳模先进、环卫职工代表、志愿者等成立户外劳动者驿站运行情况抽查小组,按照每季至少一次、不低于本辖区驿站总数的四分之一的要求组织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指导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市级评估。市总工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管理系统统计分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研,每年对户外劳动者驿站基础建设、运营、作用发挥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对验收合格的驿站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根据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对在户外劳动者驿站建设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每年按照建设数量10%的比例,参照省总工会的奖补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驿站负责人安排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免费健康体检或职工疗休养活动。

  第十八条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单位工会可根据驿站作用发挥或成本消耗情况每年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资补助。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不执行相关承诺的驿站,应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驿站资格,并由授牌工会收回驿站牌匾。

  第六章  咨询、投诉

  第二十条  青岛市总工会83092826或山东省总工会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受理相关咨询及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总工会户外劳动者驿站服务公约

 

  一、服务对象

  环卫工人、绿化工人、市政维修工人和快递员、送餐员、城管人员、交通警察、物流驾驶员、出租车司机等户外劳动者。

  二、服务承诺

  1.本站点提供饮水、避雨、热饭、充电和如厕等服务;

  2.站长和服务人员态度亲切、服务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3.保证服务设施正常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站须知

  1.遵守文明规范和办公秩序,保持安静;

  2.按照规程操作,确保用电安全及自带餐食安全卫生;

  3.讲究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4.接受服务人员指引,配合完成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

  四、服务时间

  周至周,时至时

  五、监督方式

  站 长: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六、全省统一服务监督电话: 12351

  (以上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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