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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直工会、各区市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省总工会、省工商联下发的《关于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会〔2016〕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是 “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事业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化我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各级工会、工商联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合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要将沟通协商机制建设情况纳入考核,并与企业综合性评先树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安排、综合性评先树优挂钩,作为给予相关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组织和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使沟通协商机制扎扎实实落实到基层,推动“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品牌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部网络、宣传专栏、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意义及规定要求;要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积极主动争做“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典型,主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职工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困难帮扶、安全生产、职工文化生活等方面的诉求,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要加强典型培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是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各单位要加强调研和检查指导,注重实践探索,做好典型的培植和典型做法的总结和推广,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规范完善提升,推动此项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7月4日
联系人:夏昭远 83092320
关于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
沟通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民主管理渠道,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以满足职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着力点,以做实做好职代会闭会期间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为目标,通过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落细、落小、落实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对职工提出的诉求,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原则,严守“底线”和“红线”。要进一步强化对协商内容、形式、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协商事宜合法合规、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二)坚持协商共决。坚持先协商讨论、后表决实施,努力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坚持先酝酿沟通、后上会研究,确保协商成果让职工和企业行政双方满意;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寻求职工个体诉求和集体意愿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三)坚持因企制宜。尊重职工首创精神,立足于企业实际,根据不同企业特点、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与行政协商实践。
(四)坚持务求实效。以解决职工诉求为导向,直面困难问题,不摆花架子,不走形式过场,脚踏实地解决职工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工会与企业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取得实效。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协商内容
协商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2.职工对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3.企业行政认为有必要向工会、职工通报说明的企业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协商沟通解决的事项。
(二)构建闭环工作流程
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搭建对话平台是基础,解决职工诉求是关键。构建闭环反馈式的工作流程,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职工诉求和建议得到有效解决和采纳。一般应按照“征集协商议题(与行政前期沟通确定议题)——确定协商人员——召开协商会议(确定解决事项,确定承办部门、人员,确定办结时间)——工会督导办理——开展满意度测评——建立工作台账”的流程进行,具体如下:
1.征集协商议题。由企业工会通过深入职工调研、与职工谈心交心、设立职工意见箱、开通热线、开设博客、微博,建立微信、qq群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详细登记、认真梳理,形成初步协商议题。对初步确定的议题,工会应事先与企业行政做好沟通,共同研究,最终确定协商议题。
2.确定协商人员。企业工会负责人、企业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应参加会议。同时,根据协商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人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特殊事项应随时协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事项,参会各方就协商事项进行协商讨论。会议要对各协商事项的解决措施、解决时限、承办部门(单位)及具体人员等予以明确。协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4.工会督导办理。企业工会应对协商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加以督导。协商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应在事项办结后3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给企业工会,工会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日内,通过面谈、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将事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诉求提出者;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诉求,应向该诉求提出者做出合理解释说明。
大型企业集团可实行分级负责制。对职工提出的诉求和合理化建议,本级解决不了的,可向由上一级工会和企业行政逐级报送,直至合理解决。
5.开展满意度测评。事项办结后,企业工会应及时在诉求提出者、参加协商会议的职工代表和企业相关职工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可采用网络反馈、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让职工群众直接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价。调查结果应由督办人签字备案,并及时向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
6.企业工会负责将诉求事项协商办理的全过程建立工作台账。
四、组织领导
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做好沟通协商的相关日常事宜。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沟通协商机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做好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沟通协商工作中的组织动员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沟通协商机制建设工作,以争取企业党组织重视支持;要加强与企业行政的工作协调,以形成合力,使沟通协商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推进“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创建。各级工会、工商联要将协商机制建设情况纳入考核,并与企业综合性评先树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安排、综合性评先树优挂钩,作为给予相关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
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
附件:
1.职工诉求记录表
2.职工诉求业务办理流程图
3.职工诉求工作进展情况跟踪表
4.职工诉求满意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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