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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小型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企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区域”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域职代会)是指本区域内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单独召开职代会条件的企业,通过区域职代会的形式,就本区域内职工民主管理的共性问题,共商、共议、共决。
第三条 区域职代会接受该区域党组织的领导。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开发区工会是区域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指导所辖范围工会组织建立区域职代会工作,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域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与本区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区域职代会覆盖企业数由区域工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区域职代会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比例适当、结构合理。职工代表总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每个企业至少有2名职工代表。
第八条 区域职代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要达到50%以上;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一般不超过20%。女职工和农民工较多的区域,职工代表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和农民工。
第九条 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区域党政及工会负责人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30%。
区域职代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区域工会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区域职代会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区域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区域职代会或者经本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区域职代会的决议,做好区域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届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同一区域内5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共同建立区域职代会制度。
第十六条 区域职代会每届任期与所在区域工会任期相一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区域职代会召开十五日前,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通知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团(组)由区域工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确定。其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参加区域职代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闭会期间向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订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职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团(组)长参加工会召开的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区域职代会主席团
(一)职代会主席团人数由所在区域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代会主席团人员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所辖单位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区域党政工领导及企业负责人。其中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主席团成员的半数。具体的选举程序是:
(1)区域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同有关企业和区域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2)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3)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区域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为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多少确定。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职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代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区域工会负责该区域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所在区域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应采了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区域职代会专门委员会
(一)应根据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工资福利、评议监督干部、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专门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从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经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经区域工会同意,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参与有关工作;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较大的区域职代会可再设副主任1名;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职代会的届期相一致。
(三)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议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情况;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对职代会负责。
第四章 职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
(一)在作出召开职代会的决定后,区域工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区域工会或提案委员会。
(四)区域工会或者提案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要退回提案人,并在提案表上作出书面说明。
(五)区域工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分送有关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涉及区域共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代会进行讨论;因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落实的提案,要向提案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六)区域工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的主要议程
(一)职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代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代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宣布开会。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题议案的报告。
(3)报告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金)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有关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执行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5)区域工会主要负责人就职代会闭会期间有关联席会议所协商处理的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
(6)对有关报告和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
(7)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代会选举的人员。
(8)对有关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9)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第五章 职代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改善投资和生产环境待方面的报告,听取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规划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等情况报告,听取区域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对涉及区域共性的职工合法权益、奖惩办法、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方案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
(三)检查监督权。监督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情况,以及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四)选举罢免权。选举、罢免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评议推荐权。对区域内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向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奖惩建议,推荐先进模范人物。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所在区域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代表区域内企业职工与企业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带领企业工会。组织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征集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负责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区域职代会会议情况,研究有关决议的落实措施,与行政签订贯彻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协议。负责推荐、选举、考核、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区域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除处理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执行职代会决议等事项的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地方(区域)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行业职代会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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